訴訟中保全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訴訟中保全時間是什麼時候?
訴訟中保全時間是訴訟過程當中的任何時候。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麼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保全的措施主要是分為兩種,第1種就是在提出訴訟之前就已經申請了保全,那麼在提出訴訟之後需要儘快的完成訴訟的活動,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在訴訟過程當中,任何時刻都是可以提出保全的措施,這是屬於一種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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