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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判決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2.撤銷判決。撤銷判決分為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並責成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情況。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撤銷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3.限期履行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判決。

4.變更判決。即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作出的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法院判決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所謂“顯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認識水準的人均可以發現和確認該處罰明顯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確認判決。即人民法院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相應行為合法或者違法。

6.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出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這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法律基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行政訴訟為主,附帶一併解決民事爭議,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此類判決形式仍在試點工作階段。

行政判決的基本形式是依據實際的行政事項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對相關行政事項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並提交有關證據,由法院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後期可以根據實際來作出上述六種形式的判決結果,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標籤:判決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