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判決方式主要有哪些?
1、維持行政行為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的判決必須具備以下的法定條件:
①被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
②被訴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③被訴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撤銷行政行為的判決,判決撤消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①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②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③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的程序;
④行政主體超越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行政案件一般情況下可以公開審理,除非涉及到國家或當事人的個人隱私,這類行政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行政訴訟活動結束以後,對於法院的最終審理結果,人民法院必須要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告,也就是説宣判是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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