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形式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形式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峻的行為。
1、要有拒盡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所謂拒盡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盡履行。
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職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支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職員,轉移,隱躲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休止侵害仍不休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藏躲,逃避等。
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然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裏入行抗拒。
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執行義務人必需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實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躲,轉移,變賣,贈予,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3、必需達到情節嚴峻,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情節尚不屬於嚴峻,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厲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題目的通知》第1條劃定: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事法規第三百一十三條的劃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躲,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顯著分歧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躲,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職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職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峻的情形。
法院的生效判決是有執行力的,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可以動用法律的方法要求對方履行,但是也存在利用法律手段也無法實行的情況,此時就可能因為該行為,可以給行為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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