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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非法行醫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不具有醫師資格的人,是不能給他人看病的,赤腳醫生給他人看病的話,可能涉嫌非法行醫罪,什麼是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行為具體包括哪些?怎樣認定非法行醫罪?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非法行醫罪,就是指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相關法條】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知識要點】

1.行為主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本罪屬於消極的身份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行醫的,即使沒有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教唆或者幫助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2.行為內容: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屬於典型的職業犯(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只能認定為一罪)。

不符合行醫特徵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應視性質與情節認定為其他犯罪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賣假藥、劣藥或者以行醫為名採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認定為詐騙、盜竊、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等罪。

(3)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沒有反覆、繼續實施的意思,偶然為特定人醫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醫罪。

例如,某醫院護士甲,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答應同事乙的請求,商定以1500元為乙之子丙戒除毒癮。甲在沒有對丙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和並不瞭解其毒癮程度的情況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來的一張戒毒處方為丙戒毒。在對丙使用大劑量藥品時,丙出現不良反應,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甲雖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他並沒有反覆、繼續私自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觀上也沒有反覆實施這種行為,故不能認定甲在非法從事醫療業務,因而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對於甲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諾不阻卻非法行醫的違法性。

4.責任要素:

故意,不要求營利的目的(職業犯)。但非法行醫過失導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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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行醫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