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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但什麼除外?

一、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但什麼除外?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哪些但什麼除外?

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和發佈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居間行為。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於其自願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的時候還應該確認相關的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不能隨意污衊,行政複議的管轄機關可以是上一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還可以是國務院、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標籤: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