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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成為行政複議的申請人?

一、怎樣成為行政複議的申請人?

怎樣成為行政複議的申請人?

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裏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為”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為”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二是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三是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為申請。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四是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説,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二、行政複議的規定有什麼?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要想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必須滿足三個法定條件,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停止執行,申請行政複議有明確的時間限制,複議機關受理案件之後,在兩個月內需要作出裁決,如果案情複雜,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的延長審理期限,但是不能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