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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能否作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一、法人能否作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法人能否作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法人可以作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作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能夠成為被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經法律、法規授權施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的特點是對外有行政管理職能,監察部門機關事務管理局儘管也是行政機關,由於其不行使對外的管理職能,不會成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2、實施了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説該行政機關(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實施申請人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實施的行為與複議請求無因果關係,不能成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3、經複議機關確認並通知其參加行政複議,説明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並確定該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為被申請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民等若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行政機關實施的某項行為而受到損害,那麼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當然提出的複議請求並不一定就會被行政複議機關所受理。再者即使被受理,複議申請者也有可能對複議的結果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