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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延續不予行政許可還可以繼續採礦嗎?

一、採礦權延續不予行政許可還可以繼續採礦嗎?

採礦權延續不予行政許可還可以繼續採礦嗎?

1、採礦權延續不予行政許可就不可以繼續採礦了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採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2、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採礦權延續登記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要求提交原件的資料,份數不足的可提交複印件):

(一)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二)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

(四)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審查備案意見;

(五)具有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

(六)縣、地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採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的審查意見;

(七)登記管理機關認為確需提交的其它資料。如由於政策原因或其它正當理由未能按規定時限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的,應提交情況説明及縣、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署的是否屬實的意見。

屬探礦權人取得的採礦權或已繳納過採礦權價款的採礦權延續申請,原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已經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審查批准,且按開發利用方案設計服務年限扣除採礦權有效期後尚有剩餘服務年限的,上述(五)項資料可提交原審查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

採礦權人再次提出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且其延續登記申請時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扣除延續採礦權有效期後尚有剩餘服務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續登記申請時的開發利用方案。

開採礦採資源之前需要獲得採礦許可證,當然該許可證有一個固定的有效期,相關公民、單位在許可證有效的時間範圍內享有采礦權。對於期限屆滿之後並沒有辦理採礦延續登記手續,或者提出延續登記申請卻並沒有被受理的情形,將不再具有采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