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同違約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一、事實合同違約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合同訴訟有效期的分類有哪些?
1、短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一年短期訴訟時效不再適用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對於合同訴訟有效期的相關規定是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對於違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訴訟有效期內提出起訴,如果超出該訴訟期限,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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