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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護理人員誤工費

法律2.78W
住院期間護理人員誤工費
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怎麼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交通費計算,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在審核交通費用憑證的關聯性時可根據病歷本中記載的就醫時間及就醫次數進行核對,對與治療無關的交通費用可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