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怎麼確定被告?
一、行政不作為怎麼確定被告?
行政不作為的被告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規定其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
第一,行政不作為違法。一般行政侵權行為既包括違法也包括不適當,而行政不作為不存在不適當的問題,只存在違法的問題。這是由行政不作為這種行為的特殊形式所決定的。由於行政不作為是消極不作出某一行為,是法律上所擬製的一種行為形態,不具有具體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對於行政不作為只有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不存在客觀形態的事實判斷。因此,只有行政不作為的違法侵權,而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不當侵權。
第二,行政不作為已經造成了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這一損害只要是行政不作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賠償,而不論這一損害是否可能獲得其他方面救濟。同行政作為一樣,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賠償也不應採用損益相抵的原則。行政相對方權益的損害程度決定着行政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政不作為是由於行政主體不履行對相對人所負的作為義務而構成行政侵權的,因此它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實質上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行政主體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並因此導致其損害,就可以認為存在行政侵權的因果關係。
對於行政不作為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因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造成了當事人的嚴重損失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的處罰情況,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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