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誰?
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誰?
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行政機關。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於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一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但二者仍有着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行政強制這幾年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雖然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屬於行政強制的範疇,但是兩者之間從法律性質還有的前提以及實施的主體方面都是不一樣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包括行政機關和整體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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