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關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一、哪些機關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3、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執行一般就是針對於因被處罰了而沒有履行各自的義務所要實施的行為,而對於此行為的處理一般也是專門規定的相應的機關,只有符合條件的部門才能進行實施此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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