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判決到場是必須的嗎?
現如今,各種民事案件層出不窮,越來越多的人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通過訴訟進行決斷,但是有的時候因為一些原因,判決開庭的時候可能不能到達現場,那麼民事訴訟開庭判決到場是必須的嗎?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您參考。
民事訴訟開庭判決到場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當事人開庭,但當事人沒有按時前往開庭的,當事人為案件的原告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當事人為案件的被告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起訴別人開庭那天對方不去會怎樣?
法院傳票傳喚對方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開庭的時候是不是雙方都到場?
在民事訴訟中,按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都應當到場。原告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民事訴訟最後判決被,原告雙方需到場嗎?
沒有任何規定,在民事訴訟的判決時,雙方必須同時到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開庭判決到場是必須的相關問題。在沒有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進行判決的時候,原告和被告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如果原告沒有當理由,拒絕到庭審現場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是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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