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類別具體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類別具體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有以下幾種:
1、撤銷之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2、確認之訴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3、變更之訴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4、給付之訴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5、撤銷訴訟可以再分為原行政行為撤銷之訴和行政複議行為撤銷之訴;行政給付之訴可以分為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其中課予義務之訴又包括純粹行政不作為之訴和行政拒絕作為之訴兩種子類型。
二、行政訴訟證據採信規則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是法院採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就等於是沒有經過考驗,其證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懷疑的,而且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權利。
(2)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目的仍然在於保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在作出決定時已經有充分確鑿的證據。由此,也間接地禁止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收集和補充證據。
(3)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可以説該規則既是證據提供的規則,也是證據採信的規則。
任何被行政職員責令承擔行政處罰的當事人,若是認為自己並不應該受罰,或者是認為行政職員作出的處罰不當,那麼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的。而由於行政訴訟的種類比較多,故此在書寫訴狀之前,需要確定一下哪一種是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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