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訴的種類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中訴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有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
二、如何區分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 、給付之訴?
(一)撤銷之訴是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撤銷某項行政行為的訴訟。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個別例外。如果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原告的,必須證明雖然行政行為是針對他人的,但同時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二)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當事人之間因為某種法律關係是否已經成立、是否存在產生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予以確認。
主要特點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
(三)給付之訴又稱“執行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履行一定給付的訴。
基本特點
1、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2、給付之訴具有執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給付判決生效後,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法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四)變更之訴,又稱“變更法律關係之訴”、“消滅法律關係之訴”、“形成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變既已存在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特點
1、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無爭議;如果對現存法律關係缺乏一致認識,變更之訴通常不能成立;
2、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前,原法律關係仍然存在。
3、原告須主張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新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4、針對變更之訴的判決通常沒有執行性。
行政訴訟中訴有四種,分別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的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確認之訴,要求確認的是民事關係事實存在,或者民事關係不存在;變更之訴,也就是對於已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現在要求變更的訴;給付之訴,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的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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