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中止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中止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這其中“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種情形之外的,其他與其相當的情形,避免了列舉的不全面,增加了靈活性,以適應立法時不能預見的情況。
二、行政訴訟的申訴範圍有哪些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對於已經被法院受理的行政糾紛案件,若是在案件的審理過錯之中,涉及了法律適用的問題,通常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此種情況下,有關機關回復之前,行政訴訟的訟起訴期限就會處於中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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