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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准許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具體來説,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以強制執行權,或者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郵政部門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權,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對於那些應該履行行政處罰,但是卻遲遲不承擔繳納罰款等的責任的,此時若是屬於被行政強制執行的範圍,那麼之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就可以採取合適的方式,強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即一般行政處罰,並不是逃避就可以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