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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怎樣的?

交通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怎樣的?

一、交通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是怎樣的?

執行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如果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罰,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將當事人的處罰強制執行,並且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