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在家遠程辦公被公司降薪是否合法呢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辦公不得降薪。
在家辦公也屬於正常提供勞動,公司可以打卡考勤、分配任務和指標,使用原有的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員工,考核達標的話,發放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但是,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説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依據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地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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