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法律效力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的量裁基準有幾點,第一點是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標準,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兩年內沒有被追責以及其他法定情節;第二點是從輕或是減輕的標準,主要是看對方是否積極配合,是否有效彌補,是否是受他人脅迫以及其他法定情節。最後是從重標準,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其他法定情節。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實際做出依法判決裁定,通常情況下可以包括警告罰款、沒收全部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限制保修業務機構的業務範圍、撤銷任職資格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包括兩個方面的:
1、處罰的金額較大的,處罰的金額包括因違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所做的罰款、因違法行為需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產,這三類處罰的金額都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構成重大行政處罰。
2、限制人身自由,這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限制特定的能力。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1)屢查屢犯的;
(2)不配合監管執法的;
(3)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二、行政處罰的類型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行政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
(六)取消、撤銷任職資格;
(七)限制保險業機構業務範圍;
(八)責令保險業機構停止接受新業務;
(九)撤銷外國銀行代表處、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十)要求撤換外國銀行首席代表、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保監會重大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保監局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法院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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