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強制執行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五、行政強制執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非常鮮明,一般都是以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作為執行內容的,正常情況下開始強制執行之後,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會中止執行的,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法律後果不一樣,中止執行是暫時的,等相關原因消失後也有可能會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