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可否提行政複議?
一、行政強制措施可否提行政複議?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行政強制執行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認定情況,對於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或者有異議的,是可以提出合法的行政複議請求的,相關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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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經過複議的案件確定被告如下: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如果是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