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複議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一、撤銷行政複議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一)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複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 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説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二、行政許可撤銷程序規定
(一)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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