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申請行政複議撤回條件是怎樣的
一、多人申請行政複議撤回條件是怎樣的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行政複議中的法律責任
1、行政複議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行政複議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只要符合撤銷的條件,當事人進行遞交資料就可以。行政複議法定的時間期限是六十天,只要在法定期限之內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當事人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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