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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開具房屋租賃增值税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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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開具房屋租賃增值税普通發票
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怎麼辦?

增值税普通發票是一種常見的發票的類型,我們在開具發票發時候,如果是需要作廢,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如果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怎麼辦呢?我們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要先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於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新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2007年1月1日執行)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税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税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税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税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一般納税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税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税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税務機關對一般納税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税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税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税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税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增值税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之間是有一定的差異的,我們在處理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怎麼辦這類問題的時候,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項的。一般情況下,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而且,在作廢之後,我們需要在紙質專用發票上註明作廢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