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違停申請行政複議規定是什麼?
一、多次違停申請行政複議規定是什麼?
多次違停申請行政複議規定是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複議只能申請一次,如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之後,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仍然不認同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當事人只能進行一次行政複議的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提出規定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當事人,可以是我國的公民,也可以是屬於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性質。當擁有申請權利的申請人,也就是具有申請行政複議權利的當事人,發生去世的情況,作為當事人的親屬最好是近親屬,也是可以代替當事人去申請行政複議的。如果當事人是本身喪失行為能力的公民,或者是自身的行為能力是有一部分的障礙的情況,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法律上面規定的代理人,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去申請行政複議。
負責處理行政複議的機構,在收到申請行政複議的當事人,遞交的申請書之後,會在七天的時間之內,將當事人的申請書副本送達到被申請人一方手中。然後屬於被申請人的一方,就要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之後,在十天的時間之內,做出相應的答覆,然後需要向機構提供之前有關行政行為的相關資料,以及一些具體的證據。作為行政複議當中的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如果自己不能夠參加行政複議,是可以採取委託代理人代替自己去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進行審查的過程當中,如果有需要的情況下,作為申請人的當事人,和行政複議當中的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可以在審查的過程當中去聽取,這三個主體的一些意見。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必然是有相關的事實和理由的,通常狀況之下,關於同一個事項是不能夠多次反覆的提出行政複議的,除非説有不同的理由。否則行政機關也不會對於這樣的一種行政複議申請來進行受理,這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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