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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防止假破產、真逃債

法律2.67W
破產法防止假破產、真逃債
破產法防止假破產、真逃債
破產法防止假破產、真逃債
“假破產、真逃債”;企業破產了,企業負責人卻捲款而走。這些情況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業破產法對此專門做出了規定。
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