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包括什麼方式?
一、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包括什麼方式?
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包括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行政複議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4、事實與理由。這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
(1)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2)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3)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複議請求的合法性。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行政複議機關在接到行政複議的申請之後的5天時間內,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核的,不管是決定受理還是不決定受理,都需要給予回覆,這是屬於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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