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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複議裁決室

政府行政複議裁決室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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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與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的活動。受案範圍包括(1)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2)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除國務院規定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對象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