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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行政複議參加人

屬於行政複議參加人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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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複議參加人。


    申請複議的人或組織是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和其他税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與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派出機構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税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最初報請批准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