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參加人主要包括哪些人?
一、行政複議參加人主要包括哪些人?
行政複議參加人主要包括:行政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複議代理人。
(一)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行政複議法》第10條規定:
1、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2、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二)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的對方當事人,即因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而由複議機關通知其參加複議的當事人。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的特點在於,它一概是行政主體。但是,由於行政活動的複雜性,被申請人在實踐中也相當複雜。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
4、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在實踐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後,被申請人有三種具體情況: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合併的,被申請人是合併後的行政機關;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分解的,被申請人是分解後相應的行政機關;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解散的,被申請人是解散它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權機關指定的其他行政機關。
(三)第三人
行政複議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經複議機關批准而參加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複議中參加的相關人員,一般都是基於該行政複議行為的當事人,或者需要作出裁定的工作人員等,相關情況的處理是基於申請的實際行政複議請求而定的,但如果該行政行為並沒有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那麼是不需要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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