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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後行政複議申請後時間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複議的時間,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後的60日內,公民或者法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超出這個期限的,行為機關是可以不受理的。

處罰決定書後行政複議申請後時間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度日起繼續計算。

依照《行政處罰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處罰決定,一般是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行政職責,針對公民或者法人行政違法事件來作出的,相關情況需要以法律為依據,但如果當事人對相關行政處罰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行政複議請求,此時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