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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複議通知書是否可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可以依法中止複議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後繼續複議程序。一般而言,該中止行為僅是複議程序中的過程性行為,並非最終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也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最終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系中止事由消失後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因此,複議機關中止複議程序的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應當受理的“行政行為”的範疇,除非該中止行為直接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依法尋求救濟的權利。

中止行政複議通知書是否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