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怎麼辦?
基本案情:
小羅最近打算買房,跟着中介小秦看了幾套房,都不是很滿意,小秦在電腦前刷新着系統上的樓盤,心情十分苦惱,帶看也有月餘了,想盡快成了這單,這不,剛打瞌睡就有人送枕頭,小林因為手頭緊,想盡快賣掉名下的房子,小秦得知房子的詳細情況後,立馬約了小羅看房,小羅看後覺得十分滿意,最後雙方協商房子按照市場價80萬成交,小羅當天就和小林簽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並支付定金5萬,並約定3日後辦理過户,到了約定的時間,小羅在小林的協助下辦理過户並取得存量房交易過户登記的《受理回執》,小羅也將剩餘房款75萬全部轉給小林,小林便將鑰匙直接給了小羅,可是沒過兩天,小羅的房子被查封了,小羅一下子懵了,急匆匆的找到小林,得知是因為小林欠債,債權人王二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查封了尚在小林名下的房子。
爭議焦點:
該房產是否屬於小林的財產,能否執行?
律師觀點:
在房子查封之前,小羅與小林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並且已經實際履行相關義務並取得了存量房交易過户登記的《受理回執》,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且不動產登記部門也出具了涉案房屋的存量房交易過户登記《受理回執》,房屋處於受理狀態。據此足以證實小羅在辦理房屋交易過户手續過程中沒有存在過錯。涉案房屋在辦理過户登記期間因小林的債務而被查封,故非因小羅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
小羅作為房產交易過程中的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全部的房款並實際佔有該房屋,故應為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所以小羅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
該規定系在買受人對所買受之不動產的權利保護與普通債權人的權利保護髮生衝突時,基於對善意買受人合法權利的特別保護之目的而設置的特別規則,該規則實質上是以犧牲普通債權人的正當權利為代價而確立的,故在適用該規定對買受人利益進行特別保護時,應當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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