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工作日有什麼規定麼?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工作日有什麼規定麼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期間,只有年、月、日、時的規定,沒有工作日的説法。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時間。比如,訴訟文書是郵寄的,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當以郵局的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將需郵寄的訴訟文書交付郵局,就不算過期。
另考慮到目前許多法院不遵守期間的法律規定,或故意利用期間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在期間屆滿前2-3前將法律文書寄發或郵寄。
二、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期間的規定?
期間,是指法院、訴訟參加人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提起上訴等規定,就屬於期間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的目的,在於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使人民法院及時地進行審判,使當事人的民事爭議及時得到解決,保證訴訟行為的有效性,穩定民事訴訟關係。
理解期間的概念,必須注意它與期日的區別。期日,是指法院指定的開始進行某一訴訟行為的具體時間,如開庭審理日期、宣判日期等。期間和期日有以下幾個區別:
期日是一個時間點,只規定開始的時間,不規定終止的時間;而期間有始期和終期,是一段期限。
2、期日被確定後,要求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在該期日會合在一起進行某種訴訟行為;而期間自始至終則是各訴訟主體單獨進行訴訟行為
3、期日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而期間有的由法律規定,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期日因特殊情況的發生可以變更;而期間有的可以變更,有的不能變更。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法中,所有的日期都指的是自然日,具體有期間和期日之分,並沒有工作日的説法,所以説民事訴訟法中的工作日的規定是沒有的。因為如果設立工作日的話,那麼很容易因為假期的因素導致大家對一些法定期限的誤解,給案件審理造成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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