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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條款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條款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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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概念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刑法第341條第1款),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