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量刑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0]37號文件”)規定,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價值在十萬元以上,屬於“情節嚴重”,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上述規定正是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所在。
與法釋[2000]37號文件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0〕30號文件”)。
兩個司法解釋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珍貴動物製品價值的數額標準界定保持一致。鑑於,實踐中珍貴動物製品鑑定價值較高,走私人往往易於突破二十萬元的標準,並由此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重刑,社會各界普遍反映量刑過重,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況時有發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4〕10號文件”)於2014年9月10日正式實施,替代了法釋〔2000〕30號文件,將“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分別調整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上”,且明確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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