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一、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對於犯罪分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來獲得非法利益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實後果,最後的判決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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