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前需要做筆錄嗎
一、行政處罰前需要做筆錄嗎
需要。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就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處罰決定前,行政處罰告知其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權利時所作的筆錄,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才能生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二、當事人不配合做筆錄會影響行政處罰嗎
當事人拒絕做詢問筆錄,只要證據充分,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
最後,如果當事人不配合行政機關做筆錄,那麼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的表現進行描述,並説明當事人拒絕簽字,那麼行政機關也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做筆錄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知情,並確定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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