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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對象錯誤

行政處罰對象錯誤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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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錯誤怎麼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麼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