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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對象條件

行政處罰對象條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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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對象和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在“違法所得”的認定問題上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惠民藥品連鎖總店三部銷售假藥“阿莫西林膠囊”,違犯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此而實現的銷售收入330元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另一種意見認為:依據《藥品管理法》的相關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是指無相應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或配製製劑的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學習輔導﹡鄭筱萸、徐玉麟主編)。惠民藥品連鎖總店三部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雖然其銷售假藥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其因此而獲得的利益不屬於上述“違法所得”的範疇,按照“法無規定不罰”的原則,藥監局無權沒收惠民藥品連鎖總店三部因銷售假藥“阿莫西林膠囊”而獲得的330元的銷售收入。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它組織”的相關司法解釋只是針對“民事訴訟法”而言,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藥品管理法》及《行政處罰法》對“其它組織”並沒有很明確的界定。惠民藥品連鎖總店三部既然不是法人,縣藥監局就應當把具備法人資格的惠民藥品連鎖總店作為行政處罰對象,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在違法所得的認定問題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縣藥監局可以根據行政監管相對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認知程度和配合態度,以及因銷售假藥而給社會或消費者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情節,正確行使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達到教育、懲戒相結合的目的。結合本案,筆者認為應當依法給予惠民藥品連鎖總店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未售出藥品45盒。二、處以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