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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罰金的數額規定有哪些

盜竊罰金的數額規定有哪些

一、盜竊罰金的數額規定有哪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具體金額是根據犯罪嫌疑人所盜竊財物的金額及情節嚴重程度來確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盜竊金額達到一千元,而量刑標準也是根據偷竊的金額大小決定的,情節十分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與貪污罪的概念

(一)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二)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三、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區別如下: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以上就是對盜竊罰金的數額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並且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區別為:盜竊罪是偷取財物、盜竊罪是利於被害人的信用卡偷取財物,盜竊罪運用的是祕密的手段,而信用卡詐騙存在惡意透支。兩者的相關主體也有差別,並且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標籤:盜竊 罰金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