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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數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罪數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罪數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盜竊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下稱《解釋》)已於 2013年4月4日發佈實施。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批覆》法〔2013〕138號)的批准,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雲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十萬元以上。

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盜竊刑事案件,盜竊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盜竊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盜竊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四、對於一審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並已經上訴到二審法院的盜竊案件,適用《解釋》和本通知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因適用《解釋》和本通知的規定,尚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二審盜竊案件,應當發回重審並由一審法院商請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