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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怎樣確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律師解析: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通常可以被分為:
1.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其中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同時具有熟悉有關法律的工作人員,且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