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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為哪些

應該大多數的民眾還是能夠區分的清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相關概念的。大家都知道,刑事處罰是隻有刑事法庭才有權力作出處罰結果的,可關於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為哪些這個問題,就不見得大家都知道其中的相關法律規定了。比如説國家的事業單位肯定就沒有權利對任何人實施所謂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為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為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税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户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二、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

(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規定辦案期限的實際意義。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複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大家都應該知道吧,最基本的行政機關包括派出所,税務局等。除了行政機關以外,行政機關有的時候也會將一些權力委託給符合國家規定的組織,比如農村的村委會也有權利對本村的村民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類似於罰款,警告等這些,村委會和鄉政府也是有權利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