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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接受行政處罰

分公司能否接受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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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成為行政處罰對象

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分公司作為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處罰的對象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