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時效規定是六個月時間,《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於行政處理決定本身不當或者違法造成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該糾正原行政處理決定;如果確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上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從實踐中看,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人員和時間;執行的方式、方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行政機關首長的簽章以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瞭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強制,基本上他們所進行的一些行為都是有過這樣強制性的進行保證的,當然對於這種強制性的保障,它也是有一個時效方面的規定,行政相關人員也可以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提出一定的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