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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委託組織舉例所參考的法條是什麼

關於行政處罰,一般都是直接由出具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監督執行的,可是在我國,有的時候行政機關可能會委託給其他的組織監督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不過因為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所以有很多人甚至都沒有聽説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就是,行政處罰委託組織舉例所參考的法條是什麼?

行政處罰委託組織舉例所參考的法條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委託組織舉例所參考的法條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二、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應當遵循的原則

1、必須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的委託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受委託人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只能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一項嚴厲的行政制裁措施,它的行使必須嚴肅、慎重,行政處罰權的委託受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嚴格限制,委託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行政機關委託處罰是基於對受委託組織能力的信任,接受委託的組織不得再委託。

三、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目前我國有關的資料當中並沒有具體的比較好的案例,所以小編也只能為您提介紹一下關於委託組織實行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依據。這種特殊情況是在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當中規定的,受委託的組織都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而且委託組織在監督行政處罰結果的執行的時候,行政機關起到監督的作用。